(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林广岭与罗翠万、黄信礼返还原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广岭,罗翠万,黄信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广岭。委托代理人:林展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翠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信礼。再审申请人林广岭因与被申请人罗翠万、黄信礼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的,也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本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37号民事判决已于2012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林广岭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由此,对林广岭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广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 红 燕审 判 员 刘 碧 莹代理审判员 汪 东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