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罗某甲、陈某等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陈某,罗某乙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农民,住贵州省惠水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靖,农民,住贵州省惠水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农民,住贵州省惠水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罗某乙犯抢夺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妍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罗某乙三人徒步至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兴客隆超市门口,因见被害人何某手中有一单肩包,遂见财起意,三人经商议后由被告人罗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罗某甲、陈某实施抢夺。被告人罗某甲、陈某尾随靠近被害人何某的汽车,趁被害人何某发动汽车不备之际,二人窜至汽车副驾驶室边,由被告人陈某拉开车门后和罗某甲一起将被害人何某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女士单肩包及两条利群长嘴过滤香烟夺走,得逞后被告人罗某甲、陈某往陈塘村田野方向逃跑,被告人罗某乙单独步行返回廿亩山宿舍。经查,被夺的女士单肩包内有钱包一只,内有5000余元现金、白色联想牌手机一只、驾驶证、身份证等物品。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女士单肩包价值人民币160元,被抢的白色联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63元,被抢的钱包价值人民币50元,被抢的利群长嘴过滤香烟未鉴定。被告人罗某甲、陈某在逃跑期间将女士手提包、钱包、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丢弃于一池塘,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寻回并发还被害人,现金5000余元被三人用掉1000余元,剩余4000元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长嘴利群香烟两条已被三人抽掉。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罗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曹某、方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清点笔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监控光盘一张,公安网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罗某乙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共谋后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甲、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罗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基本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罗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罗某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汝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