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61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张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高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