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曾友生、周孝荣、周忠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曾友生,周孝荣,周忠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负责人:李晓喜,行长。被执行人曾友生。被执行人周孝荣。被执行人周忠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曾友生、周孝荣、周忠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陆元景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