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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曾友生、周孝荣、周忠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曾友生,周孝荣,周忠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负责人:李晓喜,行长。被执行人曾友生。被执行人周孝荣。被执行人周忠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曾友生、周孝荣、周忠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陆元景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