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新太行电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临泉县嘉柏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太行电源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嘉柏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太行电源���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嘉柏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嘉柏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双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