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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彭少万不服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少万,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山火炬开发区珊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188-2号原告:彭少万,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王春红、陈德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杜俊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彬、周天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中山火炬开发区珊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林君乐,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少万不服被告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彭少万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彭少万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少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少万负担。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