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秀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秀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美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孙雪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林秀伟,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中山,公民身份号码:×××7728。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秀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吉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