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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准予执行裁定劳动局-2015-0094行政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泰林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无行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无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计合,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石家庄泰林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无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9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李振祥审判员  杨志军审判员  耿同购二〇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