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桂英与雷建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被告雷某甲,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赵某某与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某甲到庭后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某诉称,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1988年10月8日在原耀县孙塬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1月12日生一女,雷某丙,1991年5月2日生一子,雷某乙,两孩现均已成人,独立生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常发生争执,相互不能忍让;2009年5月间被告与原告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提交耀州区孙塬镇人民政府、孙塬镇宝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申请登记的结婚证丢失。雷某甲未做书面答辩。2015年3月17日经询问,自1989年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睦。2009年4月28日原告出走一直没归,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曾电话联系要求其回家未果,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1988年10月8日在原耀县孙塬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1月12日生一女,名雷某丙,现在外打工。1991年5月2日生一子,名雷某乙,现在崔家沟监狱服刑。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相互不能忍让,2009年5月间被告与原告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被告曾电话联系原告要求和好未果。2015年3月11日原告赵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对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孙塬镇宝剑村1组37号院房屋一院、农用机动三轮车一辆、25英寸彩电一台、两轮摩托车一辆、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表示放弃该财产归被告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自愿申请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原告负气出走,被告理应积极争取和好,化解家庭矛盾及纠纷,而被告采取消极的办法置之不理,双方分居生活长达6年之久,互相不联系沟通,导致原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赵某某以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赵某某对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表示放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准予赵某某与雷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