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黄春建与刘小红、周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建,刘小红,周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建,电话。被执行人刘小红。被执行人周永清。申请执行人黄春建与被执行人刘小红、周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搬民初字第0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费327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无汽车、商品房等财产可供执行。现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覃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