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彦明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5221号原告:王彦明,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春军,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德锋,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北新桥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扈乃英,女,1974年6月5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北新桥分中心干部。原告王彦明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彦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杨德锋、扈乃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被告在原告承租的北京市东城区×号房的旁边建一小房,该房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采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旁边的建筑物。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拆除的房屋系北京市东城区×号房,该房屋属于被告直管公房,承租人为韩东海,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北京市东城区×院内有房屋28间,所有权性质为全民所有,所有权人系被告。原告系北京市东城区×号房(以下简称×号房)承租人。诉争房屋为北京市东城区×号房(以下简称×号房)。经询问,原告称其在×号房、×号房之间建有自建厨房一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照片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号房、×号房均系被告直管公房。现原告利用×号房、×号房之间的空地自建厨房,是导致原告×号房采光被遮挡的直接原因。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彦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