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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山锦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中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锦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锦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凯腾,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洪、欧嘉敏,分别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中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谭忠和,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阳、杨诗彪,分别系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上诉人中山锦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中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2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锦器公司上诉称:虽然锦器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坚公司在《合作协议书》中无明确约定管辖权事宜,但是《购销合约提(送)货单》显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不论双方是否已在《购销合约提(送)货单》中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并不影响被上诉人中坚公司向上诉人锦器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本案中,锦器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属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锦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宇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