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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玉侠、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侠,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赵忠顺,朱玉雪,王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侠,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淮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8079-8。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忠顺,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朱玉雪,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王增光,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二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张玉侠提供担保的房产叁套(权利人张玉侠,房地权宿字第200902597号;权利人宋良勇,房地权宿字第200517063号;权利人宋良勇,房地权宿字第200404369号)。现因张玉侠已经胜诉,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玉侠提供担保的房产三套(权利人张玉侠,房地权宿字第200902597号;权利人宋良勇,房地权宿字第200517063号;权利人宋良勇,房地权宿字第200404369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峰代理审判员  赵 路代理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宁昌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