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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157号申请人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建新,该行职员。申请人李某。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李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新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李某因借款合同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4月17日经农村商业银行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李某在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申请人李某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及利息,下余借款7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11月20日全部偿清。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雯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毓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