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许露珍与张兰娥、付月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露珍,张兰娥,付月旺,XX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民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许露珍。被执行人张兰娥。被执行人付月旺,系张兰娥之夫。被执行人XX兰,系张兰娥之姐。本院作出的(2014)中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兰娥、付月旺、XX兰的银行存款35000元(余额不足时以实际划拨金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映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海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