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镇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谭彩珍、张见娣等与谢绍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彩珍,张见娣,谢绍想,莫业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镇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谭彩珍,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张见娣,女,汉族,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莫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香梅,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绍想,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莫业平,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负责人彭辉,职务经理。原告谭彩珍、张见娣诉被告谢绍想、莫业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俊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莫凡、陈香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绍想、莫业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争议的事项为第三至第十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9月6日14时10分许,被告谢绍想驾驶粤R×××××号重型自卸货车自海螺向蓢新方向行驶至英德市××××村路段时,与原告谭彩珍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谢绍想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谭彩珍不承担责任。三、受害人概况:原告谭彩珍,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系农业户口居民。原告父亲谭宜洞1959年1月11日出生,原告母亲张见娣1958年5月8日出生,系农业户口居民。原告谭彩珍共有兄弟姐妹6人。原告受伤被送往英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左股骨干骨折。2、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3、右大腿皮肤裂伤。2014年9月6日至11月18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73天。出院医嘱:不适随诊,术后3个月、半年、一年回院复查X线,适时拆除内固定,建议出院后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原告从2009年12月31日开始在东莞市纳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收入3387元,且在该公司的宿舍居住。2015年3月20日,谭彩珍在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本院认为,原告从2009年12月31日开始在东莞市纳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原告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本院对谭彩珍的相关赔偿可参照城镇标准计算。对其母亲的相关赔偿应参照农村标准计算。四、残疾赔偿金32598.7元/年×20年×0.1=65197.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343.5元/年×20年×0.1÷6=2781.17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父亲年仅55岁,因此张见娣的抚养义务人应为7人。本院认为,本院在受害人概况部分对于谭彩珍及其母亲的赔偿计算标准已作出说明,在此不再赘述,本院对残疾赔偿金65197.4予以支持。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8343.5元/年×20年×0.1÷7=2383.86元。五、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残疾赔偿金已含有精神抚慰的性质,故原告不应另行主张。本院认为,精神抚慰金系对伤者的一种精神抚慰,与残疾赔偿金不存在包含关系,鉴于原告伤情和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过错程度,本院对精神抚慰金5000元予以支持。六、医疗费:182元,后续医疗费7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请求法院核实事故双方当事人垫支情况,我司仅对医疗用药自费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应在医疗总额扣除10%。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有医疗费收费票据、用药清单予以佐证,本院对医疗费182元予以支持,且英德市人民医院出具证明谭彩珍后续治疗尚需7000元,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本院对后续医疗费7000元予以支持。七、住院伙食费:73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住院为72天,故其伙食费应为7200元。本院认为,原告受伤住院73天,其住院伙食费应得到赔偿,鉴于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费未明显偏高,本院对住院伙食费7300元予以支持。九、护理费:73天×(47019元/年÷365天)=9403.8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住院期间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情况,且原告住院期间,我司人员对其进行探视,其护理人员为其母亲张见娣。张见娣已达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故原告诉请误工费不合理。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出院时,医生医嘱有注明一人陪护,所以本院依据《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的其他服务业来计算原告谭彩珍的护理费,因此本院对原告谭彩珍的护理费9403.8元予以支持。九、交通费:1151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提供的交通费拍哦局与祝愿日期重叠,原告就医地为英德,请求法院核实,剔除不合理部分。本院认为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必然发生相应的交通费用,但原告诉请的交通费用偏高,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500元。十一、误工费:(73天+121天)×(3387元/月÷30天)=21902.6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其初始工资为1100元,其提供的工资证明,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司不予认可,应该按照月工资1100元计算。原告的误工天数应为120天,请法院核实。本院认为,本院在“受害人概况部分”对谭彩珍误工天数及误工标准已作出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因此原告谭彩珍的误工费为(73天+90天)×(3387元/月÷30天)=18402.7元。十一、鉴定费: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司对于此项费用不予承担。本院认为,该项费用系原告对自己受伤情况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为原告损失的一部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十三、原告谭彩珍获赔情况:被告谢绍想向原告谭彩珍支付了37272.6元医疗费,原告未将此数计入自己损失。十四、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投保情况:肇事车辆粤R×××××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冯光锋,实际支配人为谢绍想,投保人为莫业平,该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十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谢绍想、莫业平赔偿各项费用121917.97元。2、依法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于赔偿,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判理由与结果被告谢绍想驾驶粤R×××××号重型自卸货车自海螺向蓢新方向行驶至英德市××××村路段时,与原告谭彩珍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双方形成侵权之诉。谢绍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谭彩珍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在案件事实部分已查明,在此不再赘述)。经本院核实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为117369.7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887.76万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费10000元。原告超出损失部分648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即6482元。被告谢绍想、莫业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谭彩珍110887.76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谭彩珍6482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谭彩珍、张见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369.1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俊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志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