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会平与蒋成江、遵义县启航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平,蒋成江,遵义县启航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张会平,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区人,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蒋成江,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务工。被告遵义县启航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负责人佘远良,该驾校校长。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会平与被告蒋成江、遵义县启航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会平于2015年5月1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平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103.50元,由原告张会平负担。审 判 员 陈先志人民陪审员 刘发会人民陪审员 杨安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