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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会平与蒋成江、遵义县启航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平,蒋成江,遵义县启航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张会平,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区人,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蒋成江,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务工。被告遵义县启航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负责人佘远良,该驾校校长。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会平与被告蒋成江、遵义县启航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会平于2015年5月1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平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103.50元,由原告张会平负担。审 判 员  陈先志人民陪审员  刘发会人民陪审员  杨安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