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罗顺镳与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10号原告罗顺镳,男,1965年1月3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罗美,女,200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法定代表人罗玉碧,女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系被告罗美之母。原告罗顺镳诉被告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顺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美的法定代理人罗玉碧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罗顺镳诉称,原告经罗李炎介绍与罗陈发认识,罗陈发于2012年11月8日声称急需资金家中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并由罗李炎提供担保。当日罗陈发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后罗陈发于2012年12月份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得知消息后曾多次向罗李炎催讨还款,但其称已与罗陈发家人联系,等罗陈发家人得到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就归还。经多次催讨,但被告方一直躲避拒不归还借款。原告认为被告罗美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现已继承罗陈发所有的财产权益,应依法偿还罗陈发所负债务。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2、被告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罗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美之父罗陈发于2012年11月8日立下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出借方、借款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一个,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借款利息。罗李炎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罗陈发于2012年12月份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罗美跟随其母罗玉碧外出,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明、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罗陈发欠原告借款1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证,足以认定。后罗陈发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罗美系罗陈发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被告罗美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罗陈发生前所欠的债务。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美应在其继承罗陈发遗产的范围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罗陈发生前所欠原告罗顺镳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罗美并应从2014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罗美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罗顺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谢海龙人民陪审员黄小云人民陪审员邹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吴功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