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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魏艳荣宣告朱庆军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艳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77号申请人:魏艳荣,女,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申请人李秀静要求宣告朱庆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朱庆军,男,汉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人。申请人魏艳荣与朱庆军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2日3时许,朱庆军随“辽大长渔25442”船在东经122°50′200″北纬37°23′500″海域作业时,船员朱庆军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朱庆军。经荣成市公安局龙须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朱庆军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寻找朱庆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庆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朱庆军随“辽大长渔25442”船在东经122°50′200″北纬37°23′500″海域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经多方搜救,至今未能查找到朱庆军。且经荣成市公安局龙须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朱庆军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庆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