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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左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都拉玛与阿拉腾巴根那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拉玛,阿拉腾巴根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左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都拉玛,女,195X年03月10日生,蒙古族,牧民,现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阿拉腾巴根那,男,197X年09月09日生,蒙古族,牧民,现住苏尼特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锡民一终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阿拉腾巴根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拉腾巴根那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阿拉腾巴根那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阿拉腾巴根那在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广执行员 白海咏执行员 斯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乌 云引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储蓄所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