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关贵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21号原告:孙某某,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关贵洲,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和被告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生长子关某某,现年11岁;生长女关某某,现年4岁。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期因被告经常酗酒,酒后无故与原告争吵并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告自行抚育长女,被告自行抚育长子。无共同财产和债务纠纷。被告辩称:我俩登记结婚属实,婚生子女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俩感情尚好。无共同财产和债务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子关某某,现年11岁;生长女关某某,现年4岁。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务纠纷。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登记证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至今长达12年,并生育两名子女,说明其二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现请求离婚,但未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