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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姜利杰、王铭仁诉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利杰,王铭仁,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2205号原告姜利杰原告王铭仁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利杰、王铭仁诉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利杰、王铭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历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