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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留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留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曾运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闵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