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1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新安申请执行许敬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安,刘秀枝,许敬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1730-1号申请人李新安,男,1952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尉氏县大桥乡大槐树村三组。申请人刘秀枝,女,1953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新安之妻。被执行人许敬楠,女,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敬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新安、刘秀枝已于2015年3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许敬楠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划拨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戚振岭执行员 文 魏执行员 崔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