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与黄国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黄国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366号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体育馆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9391631-X。法定代表人刘伦,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安继东,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国书,男,现年52岁,汉族。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诉被告黄国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黄国书立即停止对原告办公楼五楼房间的侵害,并排除妨碍;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元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晏万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