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金晓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金晓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新城区)近钱塘路1号。负责人谢亚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副经理。被告金晓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金晓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被告金晓云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付清物业服务费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