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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田艳林与北京市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艳林,北京市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238号原告田艳林,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703号。法定代表人邹远胜。原告田艳林与被告北京市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艳林诉称,我与被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购房协议,约定我购买被告所建中瑞山水苑1区2号楼106室楼房。我于2014年12月6日交付被告购房定金人民币8万元。近期,我发现被告没有商品房预售证书,且被告公司运营状况出现严重问题,因此我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计16万元。诉讼中,经核实并不存在“北京市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个法人单位。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起诉条件之一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据本院查明并不存在“北京市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个法人单位,原告在本案中以“北京市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艳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五十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