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54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林华爽,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超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华爽、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爱好上存在较大差异,且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双方未生育子女,致使夫妻感情不能得到培养,现双方已经分居二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陈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身份证,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事实;4、诊断报告单,用以证明被告不孕的事实。被告张某答辩称:原、被告结婚时间属实,双方从2015年5月才开始分居,并没有分居两年。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张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审查,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无异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只是临床诊断不孕,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说明目前有不孕的症状,不表示无法治愈,也不能说明终生不孕。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因夫妻感情纠葛,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说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符合其他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其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已往夫妻感情,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超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