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福才与邹清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才,邹清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杨福才,男,回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邹清华,男,民族、职业不详,住抚松县。原告杨福才诉被告邹清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才诉被告邹清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广友审 判 员 刘增亮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亮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