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辉与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尚易酒店家具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尚易酒店家具厂,王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尚易酒店家具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采莲村。法定代表人陈尚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上诉人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尚易酒店家具厂(以下简称尚易家具厂)与被上诉人王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24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根据王辉起诉状称,王辉于2014年2月16日进入尚易家具厂工作,后尚易家具厂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拖欠其工资、加班费。为追索劳动报酬王辉向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王辉未能提供其与尚易家具厂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及有效证据决定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据此,王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另查明,尚易家具厂的登记住所地为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采莲村。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尚易家具厂住所地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故原审法院认为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尚易家具厂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尚易家具厂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尚易家具厂负担。尚易家具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驳回王辉的起诉。本案如果立案,应当由陈尚庆户籍地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尚易家具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尚易家具厂住所地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辉向尚易家具厂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包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