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761号原告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冠春,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肖某甲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甲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