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请全与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请全,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84号原告陈请全,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红星社区红星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请全诉被告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请全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请全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请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陈请全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