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非执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南充市顺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南充市创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充市顺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充市创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庆非执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北路川北大厦。法定代表人何良永,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军元,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充市创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670号。法定代表人冯光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宽绪,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的南充市顺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南充市创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顺)安监管罚字(2013)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由行政庭庭长陈俊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傅晓海、李自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听证。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无异议,并提交了书面的《暂缓执行申请》。听证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了书面的《同意暂缓六个月执行申请》,同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暂缓六个月执行(暂缓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11月19日),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对此,本院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陈俊杰人民陪审员 傅晓海人民陪审员 李自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