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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民保字第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魏广军与季相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广军,季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保字第1062-1号原告魏广军。被告季相亮。本院在审理(2013)临兰民初字第6011号原告魏广军与被告季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临兰商保字第10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季相亮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申科数码电子城4A号楼号、、号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被告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季相亮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申科数码电子城4A号楼号、、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