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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淑艳与被告刘尧、任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艳,刘尧,任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199号原告:赵淑艳,女,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尧。(身份未核对)被告:任芳。(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艳与被告刘尧、任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淑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