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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4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丽珠与周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4708号原告马丽珠,女,汉族,1993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周祖忠,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马丽珠与被告周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丽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祖忠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0日,被告周祖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20000元,约定利息为3%(月息),每月20日支付利息。借款之后,被告未按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时,被告亦未归还借款本金。自借款之日至2014年8月20日已经欠息54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未果。迫于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8月20日止共5400元)。被告周祖忠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也无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提交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和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条有原件且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3月20日,被告周祖忠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时间2014年3月20日起月利息为3%,每月20日支付利息;本借款已于借款当日当面现金支付。现原告以被告未还款付息为由致诉。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条是债权人的重要权利凭证。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借条中亦载明借款已当面现金支付,据此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月息3%超出此法律规定的限度,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祖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祖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丽珠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3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5元、公告费26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周祖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艺凤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钱拂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