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琳与臧秀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臧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698号申请执行人王琳。被执行人臧秀云。申请执行人王琳与被执行人臧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公证处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津南开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琳与被执行人臧秀云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6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嘉齐��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