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葛正潭与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正潭,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葛正潭。被执行人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本院在执行葛正潭与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执字第10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谭环栋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