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连浩特市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浩特市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47号申请人二连浩特市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二连浩特市察哈尔街北、经四路西。法定代表人薛保华,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8708396-1委托代理人朱云海,内蒙古口岸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省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尚义县南壕塹镇。法定代表人贾丕昌,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6223025-1申请执行人二连浩特市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呼仲裁字第1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北省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义务,二连浩特市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河北省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对二连浩特市名人国际小区5#、11#住宅楼地面出现下陷部位进行维修处理,维修后标准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要求》GB50007-2011第6、3、7条之规定。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省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0018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海执行员 刘喜运执行员 聂文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福前附:相关法律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