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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72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银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振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