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72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银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振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