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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蒸民一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衡阳市华博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南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华博广告有限公司,湖南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蒸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衡阳市华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西路8号11栋3楼。法定代表人刘实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东流,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32号青园一期2栋1单元2803房。法定代表人阳秋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某,男。被告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36号107房。法定代表人祝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华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华博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市华博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华博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衡阳市华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峰代理审判员  陈彬彬人民陪审员  朱 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 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