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12月生,汉族。被告李某甲,男,1966年9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对李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