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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12月生,汉族。被告李某甲,男,1966年9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对李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