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国辉诉陶新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郑国辉。被执行人陶新林。被执行人陶明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国辉与被执行人陶新林、陶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陶新林、陶明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已经于郑国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浏民初字第04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