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164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被告陆某某,男,壮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堂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