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邵琳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琳,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邵琳。委托代理人:郑国明,衢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委托代理人:余艳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琳与被告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琳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