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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邵琳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琳,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邵琳。委托代理人:郑国明,衢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委托代理人:余艳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琳与被告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琳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