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商德本与张永洪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德本,张永洪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976号原告商德本,男,汉族,1954年10月17日生。被告张永洪,男,汉族,1955年10月6日生。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原告商德本诉被告张永洪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德本撤回对被告张永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360元,由原告商德本负担。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