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峰与江成伟、陶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峰,江成伟,陶思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16号原告:赵峰,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江成伟,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褚集乡洄西村被告:陶思梅,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褚集乡洄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峰与被告江成伟、陶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峰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赵峰负担。审 判 长 葛乃松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人民审判员 刘 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