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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冯国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冯国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96号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青峰村锦绣四明别墅园区会所。法定代表人叶裕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国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被告冯国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