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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新民、黄玉荣与黄玉荣、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民,黄玉荣,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02号原告张新民。委托代理人吴春平。被告黄玉荣。被告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荣,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新民诉被告黄玉荣、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新民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新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仲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