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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万录,黄德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邓万录,男,生于1944年2月24日,汉族。被告黄德财,男,生于1958年5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万录诉被告黄德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邓万录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万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万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邓万录交纳。审判员  岳雅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向阳 关注公众号“”